5.不在项目实施单位担任职务,与项目实施单位没有直接经济关系。
(三)项目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性原则。参评专家要对论证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2.独立评审论证原则。参评专家不得从项目实施单位获取任何利益,保证客观公正做出评审结论。
项目实施单位实施影响参评专家评审结论的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该项目纳入财政备选项目库的资格;已安排财政投资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收回财政资金。
3.保密原则。专家组成员有对项目的评审过程、相关资料、技术等信息保密的义务。
项目评审专家有违反上述原则行为的,取消评审资格,触犯
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立项依据的充分性;
(二)目标设置的合理性;
(三)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
(四)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五)资金筹措情况;
(六)预算支出的合理性;
(七)风险与不确定因素;
(八)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采取专家集中评审方式。评审程序为:审阅文字材料、现场调研、听取有关部门意见、专家提出个人意见等,最后由专家组组长汇总提出评审结论。
第六条 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开展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工作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
(三)根据评审项目安排评审专家,组织具体实施;
(四)按照参评专家提出的项目评审所需的补充材料清单负责与项目实施单位联系并收集;
(五)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调研、讨论、分析、评审;
(六)组织专家出具评审报告;
(七)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及时向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汇报,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项目专家评审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提供项目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