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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建设类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经济建设类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3]1593号)


  为进一步推动部门预算管理改革,提高部门预算的编制水平,特制定《北京市经济建设类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经济建设类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部门预算管理改革,强化预算支出管理,提高预算编制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一处负责对经济建设类(不含基本建设财政投资项目)财政投资备选项目的评审工作。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范围包括:
  (一)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的项目,专项资金包括:
  1.排污费;
  2.城市水资源费;
  3.城市维护费;
  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5.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
  6.商业经济结构调整资金。
  (二)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的项目,政府基金包括:
  1.养路费;
  2.城镇公用事业附加费;
  3.污水处理费。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第四条 财政投资备选项目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一)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建立专家库,负责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具体工作。
  (二)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市政府对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有关行业政策等情况;
  2.在国内或北京地区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及知名度,或政府部门授予过行业带头人称号;
  3.具有高级以上专业职称;
  4.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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