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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决定(2003)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
       《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决定

  1、将第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主持,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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