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十八日
南京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一)专项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二)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
(三)按照规定不列入工资总额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工资支付应当遵循按劳分配、按时足额、适时增长、集体协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原则。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经贸、工商、税务、建设、人事、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工资支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六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支付制度应当由企业与工会代表或者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方式签订,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
工资支付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支付周期和日期、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标准、计件工资的计件单价和定额或者计件单价和定额的确定方法、加班工资计发基数、工资的扣减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