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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
 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宁政发[2003]1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等8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如下:
  一、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宁政发〔2001〕122号)
  删除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2〕110号)
  删除第12点。
  三、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我市企事业单位职工集资自建住房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0〕3号)
  删除第五条。
  四、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271号)
  删除第九条。
  五、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试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9〕105号)
  删除第五条、第十四条。
  六、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南京市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8〕127号)
  删除第三条第(三)项第2、6点。
  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125号)
  将“具体方案(二)”中第2点第(2)点修改为:(2)主要职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编制政府采购目录草案;审核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实施办法;受理政府采购投诉;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八、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269号)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积极开展质量培训教育。要广泛组织质量法律、法规和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和全面质量管理等先进管理方法的培训,关键要组织企业领导的学习,提高质量法制意识和管理水平。质量检查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检验技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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