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人员属海外华侨、港、澳、台、知名人士的,需增加墓穴面积不得超过5平方米。
七、南京市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
将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将项目的基本概况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八、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3号)
删除第十条。
九、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十、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5号)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十一、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9号)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涉外房屋租赁应当向市县房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未经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不得对抗第三人。
十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2号)
1、将第四条第(三)、(四)、(五)项修改为:(三)受理招标文件的备案;(四)受理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申请;(五)受理施工合同的备案。
2、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市建委备案。
4、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招标文件一经发出,其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补充;确需变更或者补充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时送市建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