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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要求歇业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地方税务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三、南京市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9号)
  将第五条修改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除应当符合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备与承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相符的设施和运输工具,并经有关部门安全检测合格;
  (二)驾驶人员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
  (三)配备符合危险货物运输要求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车辆、船舶和货物必须参加保险;
  (五)有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设备保养维护制度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
  四、南京市废金属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6号)
  删除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77号)
  1、将第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应该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由建设单位主持,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设计施工单位及技术专家进行论证。
  2、将第十条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组织安排,依照国家有关标准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技防设施的设计、安装以及网络报警服务的;
  (二)技防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4、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
  六、南京市殡葬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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