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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0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四日

     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市政府176号令)
  二、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169号令)
  三、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大中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预审制度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
  四、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南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1996〕11号)
  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南京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6〕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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