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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财政、工商行政、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置专门的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并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有:
  (一)向村(居)民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政策,普及人口与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二)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信息;
  (三)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合法权益,督促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与优待措施;
  (四)组织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方案的制定。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
  (二)帮助和指导本单位育龄人员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
  (三)了解和掌握本单位员工婚育信息,为员工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四)承办本单位员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兑现工作,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负责本单位临时用工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章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协调社区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站和辖区单位,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离开户籍地到外省、外市生活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集体外出的企业或其他团体,须与所驻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工作责任书》,并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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