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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决定(2006)(发布日期:2006年4月29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2号)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 蒋宏坤
二00三年九月九日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实行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大力推进信息化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
  第五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驻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进行具体工作指导。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市人民政府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分别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区、县人民政府与区、县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驻地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

  第七条 市、区、县计划生育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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