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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2)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总部迁到南京,或在南京注册登记设立公司,建立生产基地,创办营销中心、研发中心、技术中心、信息中心等机构。
  (3)外地来宁投资者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子女入学、出国考察等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二、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
  4、取消社会投资项目审批。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不再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多道程序审批,改为实行登记备案一道程序:
  (1)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2)不需要新征用土地的生产性项目;
  (3)不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4)不超越市级审批权限的项目;
  (5)不涉及公众利益和国家实行控制、专营的项目(包括公路、水厂、电厂、电网、污水处理厂、废物处理厂等);
  (6)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含主城和一城三区以内的房地产项目);
  (7)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
  (8)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审批的项目。
  5、减少前置审批。
  (1)在我市国家级开发区和沿江化工园区试行前置审批告知承诺制,由审批机关书面告知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投资者提供承担民事责任的书面承诺,企业登记机关依据企业承诺可先核发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除国家级开发区和沿江化工园区外,对企业登记中涉及需要前置审批,只要有审批机关在审批意见栏内签署同意意见,或凭政府批准文件、有关部门准予开业的会议纪要,可予以核发营业执照。
  三、进一步鼓励工业项目投资,落实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6、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
  (1)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工业项目的,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确保土地供应。
  (2)对市政府认定的工业重点项目,土地管理部门提前介入,并提供从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征地报批、地价评估、土地供应、登记发证全程服务。
  7、加强对工业项目的规划服务。
  (1)按照全市沿江开发和五大产业布局规划,积极引导各类资本投资工业项目,城市规划部门要积极支持,做好服务,以促成项目落户为原则,尽最大可能积极解决项目选址等规划技术性问题,要切实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协助做好规划安排,确有重大矛盾的,也要提出可行方案,帮助择址另建。
  (2)对市政府认定的工业重点项目,建立规划工作专责联系人制度,建立定人、定期的服务和联系渠道,为工业项目的建设发展提供及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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