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
 (宁政发[2003]19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激活民间资本,吸引外资、外地资本来我市投资发展,加快全市“两个率先”进程,实现争先进位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改善南京投资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1、坚决破除行政垄断和行业垄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各类经营领域。
  (1)对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实行同等待遇。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限制的投资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国有资本可以退出的领域,允许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向民间资本开放。
  (2)近期重点开放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的建设、运营市场,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方式多样化和建设行为市场化。
  (3)全市城市建设领域各个行业、各类项目建设和经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鼓励外资、民资、外地资本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参与改组改造城建领域存量资产,逐步建立多元化的城市建设投资体制。
  2、放宽投资创业条件,最大限度地激活民间资本。
  (1)放宽投资者身份的限制,扩大出资者范围。除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员外,允许在职人员向除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各类企业出资入股。
  (2)支持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核准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3)鼓励以高新技术成果、资本、技术以及人力资本、字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按一定比例作价入股。高新技术成果经专门评估、约定后,其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约定。
  (4)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调整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按期纳税方式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1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3、积极吸引外地资本进入南京。
  (1)鼓励国内各地各种经济成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自然人来宁投资,注册设立企业。特别是投资兴办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和城市功能性质的各类企业或项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