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保障工作负全面责任,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情况,对重大问题要亲自抓,彻底排除安全隐患,对重点场所和危险设施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绝不能思想麻痹,存在任何侥幸心理。要加强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制定应急预案时,应征求区县政府的意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责任制,建立安全一票否决制度,明确各级政府及各级干部在安全保障工作方面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负责,逐级抓好落实,特别是要加强区(县)、乡(镇、街道)两级安全责任的落实,确保各项措施和责任落实到位、到岗、到人。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坚持“条块结合”,积极配合,大力协同,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和整治工作,以检查查隐患,以检查促整改,以检查促各项制度的落实,全面彻底清除隐患死角,坚决整改。市安全生产管理、监察等部门要组织重点检查和专项监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要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一查到底,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政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要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加大对区(县)、乡(镇、街道)领导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把落实区(县)、乡(镇、街道)领导责任作为落实安全保障责任的重点来抓。
六、深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强化社会监督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干部、职工、市民的安全教育工作,普及安全法律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要抓好对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安全教育,对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自救技能的培训,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教育。要特别注意对少年儿童的安全教育,防止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