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生产加工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送餐企业,其粗加工间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主副食烹饪间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米,库房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分装间应设有空气净化装置,室内空气中落下菌小于30个/平皿,并应设有二次更衣、洗手、消毒及干手设施。
第十二条 采购的粮食、肉类、动植物油及调味品等大宗类食品必须实行索证(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和出入库登记(建立台帐)制度。
第十三条 烹饪加工应严格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容器、工用具、储藏设施(冰箱、冰柜等)应有明显的生熟标识,不能交叉使用。
第十四条 各类食品应彻底加热煮(烧、蒸)熟,防止里生外熟,蔬菜加工应作到先洗后切。
第十五条 不得生产、加工、销售冷荤、凉菜类食品(咸菜,酱腌菜除外),剩菜剩饭不得再次使用。
第十六条 膳食应放置在具有保温性能的专用食品容器内运输,运输过程应防止污染,食品经烹调后送至用餐者的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3小时内的储存温度应大于70℃。
第十七条 送餐所用餐具和食品容器上应标有标签,注明生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生产日期和进食时限(如:请在某时某分前食用)。
第十八条 对于没有固定分餐场所,无洗手设施和废弃物收集容器的用餐者,送餐企业应采取制作并分装后向用餐者运送膳食。
第十九条 采用制作后用专用食品容器运送膳食到用餐者再行分装的,分餐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分餐时应穿戴整洁工作服、工作帽。
第二十条 送餐运输工具应专用,每次送餐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严禁运输有毒、有害和有异味的物品。
第二十一条 送餐所用食品容器、工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无破损,并做到用前彻底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