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
(渝办发[2003]171号 2003年9月29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送餐业,系指制作膳食后,直接运送至用餐者食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送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送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送餐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送餐业的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
八条、第
九条的规定。
第六条 送餐业生产加工面积与日单班最大允许生产量(份)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不得超量生产。
第七条 送餐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库房、粗加工间、主副食烹饪间、分装间、洗刷消毒间、更衣室及其他附属用房。各部分用房面积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各主要生产加工间防蝇、防尘、防鼠、盥洗、垃圾处理等基本卫生设施齐全。
第八条 制作并分装后向用餐者运送膳食的,分装间面积不得小于生产加工总面积的10%。
第九条 制作后采用专用食品容器运送到用餐者再行分装的,洗刷消毒间面积不得小于生产加工总面积的15%,并设有专用食品容器洗刷消毒池,洗刷消毒池不少于3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