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
(渝办发[2003]171号 2003年9月29日)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系农村家庭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用安全。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农村较大规模家庭宴席的备案、检查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庭宴席的备案管理。对农村较大规模家庭宴席发生食物中毒、未实行备案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家宴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农村家庭宴席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
第六条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时要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第七条 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实行提前24小时备案制度。举办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的预案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九条 一旦发生农村家庭宴席食物中毒,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及卫生医疗单位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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