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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制作农村家庭宴席时要具备基本卫生条件。加工过程中应做到生熟分开,菜品煮熟烧透,餐具清洗消毒;不得采购加工腐败变质、生虫长霉、有毒有害、病死毒死、超过保质期及不新鲜的食品和原料。
  第七条 对就餐人数100人以上的农村家庭宴席实行提前24小时备案制度。举办者将就餐时间、就餐人数、场地卫生条件、菜品清单、厨师健康状况等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登记。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做好食物中毒抢救、调查的预案工作,严格执行食物中毒报告制度。
  第九条 一旦发生农村家庭宴席食物中毒,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往医院就诊,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及卫生医疗单位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费者集体用餐的管理,保证饮食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体用餐系指集中供应一定数量的集体消费者用餐而制作的膳食和食品。
  用餐包括学生集体用餐、家庭集体用餐、机关团体集体用餐、企事业单位集体用餐等。
  第三条 凡供应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或组织集体用餐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于本办法。
  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系指供应集体用餐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业、集体食堂、快餐制作业、军队对社会经营的集体用餐等。
  第四条 重庆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集体用餐的生产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或本部门的卫生管理工作。
  组织集体用餐的单位或个人负责组织供应中的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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