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农村
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
和《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3]17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近来,我市发生多起由于大型集体用餐及农村家宴所引发的肠道传染病及食物中毒事件,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较大影响。为了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制定的《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
重庆市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送餐业卫生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农村家庭宴席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家庭宴席系农村家庭聚餐制作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家庭宴席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家庭宴席的食用安全。
第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辖区农村较大规模家庭宴席的备案、检查与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农村家庭宴席的备案管理。对农村较大规模家庭宴席发生食物中毒、未实行备案管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 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应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家宴的食品卫生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知识宣传并对农村家庭宴席制作进行卫生技术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