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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职称政策的通知

  1.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获得硕士学位后3年调整为2年以上;或获得硕士学位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累计3年以上。
  2.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3年调整为2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4年调整为3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由5年调整为4年以上;未取得助理级资格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5.中专毕业的,不再执行“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其中取得助理级资格后,受聘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的规定,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者,或取得助理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资格。
  (二)凡申报评审高级资格的,取消破格和评审前是否受聘的限制。具备博士学位,或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取得副高级或不分正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的人员,达到正高级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正高级资格。
  八、从实际出发,进一步调整我市职称外语政策,加大对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倾斜力度。
  (一)从2003年起,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和聘任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凡国家政策规定有外语要求的,均须参加国家人事部统一组织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广东省不再组织职称古汉语、医古文考试。
  (二)在外语成绩的要求,根据系列(专业)、年龄、地域的不同区别对待:
  1.高等学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农业科学研究系列的专业技术人员,仍按规定的外语条件执行。
  2.艺术、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其外语成绩,仅做参考。
  3.其他系列195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以及1977年恢复高考前进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毕业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仅作参考。
  4.其他系列1956年至1959年出生的,以及在县以下基层单位(含行政区辖下的乡镇单位)工作的人员,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40分以上,当年有效。
  5.其他人员,外语考试成绩应当达到国家人事部划定的合格分数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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