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商投资联合审批服务网络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六条 联合审批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不符合安全保密规定的网络相联接。
  第十七条 联合审批系统采用系统身份认证、业务授权、数据保护、安全保密监控管理等技术措施,任何使用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修改。如遇人员变动,确需修改上述业务时,应报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后统一安排修改。
  第十八条 联合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完整和可靠。
  第十九条 联合审批系统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和保密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联合审批系统中从事下列活动:
  (一)拷贝、使用非工作用的游戏软件等;
  (二)制作、复制、传播非法信息;
  (三)非法入侵联合审批系统;
  (四)违反规定,对联合审批系统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违反规定,对联合审批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复制等;
  (六)非法窃取联合审批系统中的信息资源;
  (七)未经授权查阅他人工作信息;
  (八)冒用他人名义进行审批操作和发送消息;
  (九)故意干扰联合审批系统畅通;
  (十)从事其他危害联合审批系统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联合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备份制度,并按照计算机安全管理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对备份数据进行保存。

第五章 人员要求及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审批系统的管理机构统一配备系统管理人员和系统维护人员;各部门应指定业务负责人并配备安全保密人员和操作使用人员。
  第二十三条 系统管理人员、系统维护人员应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操作使用人员应参加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化办公室组织的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和联合审批系统的使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在联合审批系统上处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密人员应通过相关的安全、保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相关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