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报送文件必须规范、有序,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率。
(一)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意见等应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文件的体例、格式、内容等必须符合要求,有附件的,附件要齐全。属于相关部门职能范围的事项,应直接送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要求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转;需省人民政府最后批准的,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所涉及部门意见,汇总提出建设性意见后方可报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相关部门对所提事项如有分歧,应列明各方理据(或会议纪要),报省人民政府裁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代部门征求意见。严禁使用部门内部使用的“请示报告卡片”向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报送公文。坚决杜绝以函的格式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公文。
(二)要求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作发文处理的请示性文件,随文所附的代拟稿,要客观、准确、全面、规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于部门报送的涉及其他部门职能范围未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不予受理。属于部门职能范围或经协商有关部门可以解决的事项,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不作发文处理。今后,凡省直部门提请省人民政府批转或转发涉及全局性的政策性、法规类公文,事先应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
(三)不是省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事项,一般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人民政府领导个人。
(四)各市(地)、各部门向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报送公文的份数:法规类请示30份,其他请示、意见5份,报告10份。
(五)各级、各部门制发公文应符合《办法》规定。各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请示、意见,只限于请求省人民政府批准、批转、转发。凡请示省人民政府部门解决的问题,一般不要呈请省人民政府领导批转部门办理。
(六)凡不符合《办法》、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规定的公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作退文处理。
三、严格控制紧急公文。
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前瞻性,杜绝人为形成紧急文件。凡向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报送的紧急文件,应标明紧急程度,并在上报的公文中说明紧急的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情况。
四、加强部门负责制。
(一)凡属于部门职能范围内的事务,一律由部门自行行文或相关部门间联合行文,部门不得要求以省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名义行文。须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的事项,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可由部门自行行文,文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或“经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并抄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严格控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部门下发会议通知及其他事项的文件。部门召开的会议,由部门自行通知。要严格控制邀请市(地)政府负责人出席省直各种部门性的会议,如确有必要邀请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