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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晋政发[2003]18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以来,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实际,先后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1〕34号,以下简称《意见》)。各级、各部门根据《办法》、《通知》和《意见》精神认真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着力提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不容忽视。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向省人民政府报送的文件格式不规范,行文关系不规则,错漏频出;以文件落实文件、多头发文、任意提高文件等级和紧急程度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的现象依然存在,甚至有的还比较严重;不少文件因人为因素而延误时机,平急公文变成紧急公文并草草上报;有的部门保密工作尚不够落实,在涉及国家秘密公文的草拟、审批、报送等环节上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密隐患;还有的属于部门职能和该办的事项,仍上交给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办,有的甚至直接报送给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些把两个文件合在一起,称请示报告,给文秘部门处理公文增加了难度,误时、误事。诸如此类问题,尽管只是个别情况,但却屡禁不止,长而久之,必将影响全局。为此,从着眼于建立并完善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奋发有为的行政管理体制出发,应尽快加以解决。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促进政务工作有序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执行《办法》及我省有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并落实公文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把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纳入政务建设的内容,主要负责人要重视此项工作,并分工专人,具体负责。要高度重视,模范遵守《办法》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办法》的精神和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有关公文处理的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各部门的办公厅(室)要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转变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地加强公文的审核把关,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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