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病例的治疗执行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方案》,探索和总结治疗经验,发挥祖国传统医学的作用;加强对重症病例的管理,建立重症病例会诊制度、危重病例和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及危重病例床头交接班制度,重症病例病情每日直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护理、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体现人文关怀,严防意外事故发生;建立出院病人随访制度,巩固治疗效果。
(二十三)实验室检测 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承担非典病毒和患者血清检测等非典检验检测工作。承担实验室检测的机构,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做好样品采集、保藏、运输、检验、报告工作。
(二十四)院感控制 各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建立和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配备专业管理人员,负责医院感染控制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开展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各医疗机构应认真执行各项消毒隔离防护技术规范、规程及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开展院感控制工作,消毒隔离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院感控制效果的监测、分析与评价。
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发热门诊和隔离病区的布局、内部结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职能划分,必须符合有关设置标准。
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理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管,严格按照《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医疗污水的处理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排放标准。
(二十五)病人转运 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典病例和疑似病例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转运工作。转运机构接到转运指令或病人的呼救后,农村3小时内、城市1小时内到达疫情现场,并做好个人防护、消毒隔离和病人转运交接记录等工作。
(二十六)医疗救治队伍 省、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应急救治队伍,实行属地和垂直双重管理,橙色、红色预警时,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全省应急救治队伍实施统一指挥调度。应急救治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原医疗机构从事日常诊疗工作,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接到指令后,在指定时间内到达目的地。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整合省级医疗卫生资源,在省人民医院、山医大一院、山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长治医学院和平医院分别组建由50名医护人员组成的医疗救治队,平时加强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和演练,橙色、红色预警时,受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调动,支援疫情发生地的医疗救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