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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城建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确保医疗废物安全、有效得到处理;加强监管和相关人员培训。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学校、托幼机构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学校、托幼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新闻部门:负责非典法律、法规、规章及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依法及时公布疫情;加强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报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例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和医院结算参保患者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部门:负责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乡村疫情的监测和报告。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其它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部门: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对防治非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外事部门:负责协调在晋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非典防治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做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接待单位的健康教育工作。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法制部门:负责规划非典防治立法工作,审查和修改各项非典防治法规草案,组织和参与执法检查。
  驻晋部队和武警部队:负责做好驻晋部队和武警部队的非典防治工作;根据上级安排,组织做好支援地方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对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做好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安排,提供必需生活用品;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非典防治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组织驻地人员实施群防群控、出入双控措施,对出入居民区和农村的流动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口进行体温测量、登记管理;宣传非典防治知识,收集、报告疫情信息,落实公共卫生措施。
  三、监测预警
  (五)监测机构 省、市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非典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指导监测点开展监测工作,及时汇总、分析监测信息和疫情动态,准确、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预警建议。
  (六)监测点设置 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为非典疫情重点监测点,负责日常监测工作;其他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为一般监测点,在非典疫情发生时,开展监测工作。监测工作按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
  (七)监测网络建设 巩固和完善省、市地、县、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五级疫情监测报告网络,加强乡村两级疫情监测报告手段,做到乡镇卫生院配备传真机,村卫生室安装电话。
  (八)预警分警 根据非典疫情流行强度、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实行三级预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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