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山西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发[2003]20号)
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省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山西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山西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基本原则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健全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治体系,加强非典的日常监测和疫情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非典应急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地、县、乡(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五级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实行统一领导。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坚持以卫生部门专业防治为主体,根据非典流行强度,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作用,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采取群防群控、联防联控和出入双控措施,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常备不懈、反应迅速。加强专业队伍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保证通讯渠道的畅通。发生非典疫情时,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和医疗救治措施。
依靠科学、依法防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开展非典防治科学研究,指导非典的应急处理工作。
二、组织管理
(三)建立应急处理指挥体系 疫情发生后,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设立非典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卫生、计划、财政、宣传、公安、教育、科技、农业、民政、计划生育、经贸、建设、交通、纪检监察、铁路、民航、劳动保障、人事、环保、审计、法制、旅游、外事、工商、物价、质监、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驻晋部队、武警等部门组成,指挥部设在政府办公厅(室),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具体组织指挥非典防治工作。各部门、各单位在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非典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