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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采用税务函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5年9月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检[2003]5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规范我市税务函告、约谈工作,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进行有效衔接,结合当前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即时报告市局。
  附件:1.税务函告通知书(略)
     2.税务约谈通知书(略)
     3.税务约谈记录(略)
     4.纳税情况报告表(略)
     5.提供纳税资料通知书(略)
     6.提供纳税资料清单(略)

                        二00三年九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函告、约谈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一般涉税违法行为,推进诚信纳税,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函告、约谈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评估提供的涉税问题和疑点,通过信函或约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面谈的方式,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解释说明相关问题和疑点,督促其自觉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条 本市地方税务机关纳税评估专业税务所是税务函告、约谈的实施机构,对有关工作事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税务检查部门是税务函告、约谈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税务函告、约谈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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