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省教育厅等12部门《黑龙江省扫盲教育“十五”规划》的通知
(黑办发[2003]17号)
各市(地)、县(市)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省民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广电局、省森工总局、团省委、省科协、省军区政治部、省妇联制定的《黑龙江省扫盲教育“十五”规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7月25日
黑龙江省扫盲教育“十五”规划
扫除文盲是
宪法规定的基本政策,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提高我国全民文化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推动“十五”期间我省扫盲工作,巩固提高扫盲成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扫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和《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12部门<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5号)要求,把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杜绝新生文盲、扫除现有文盲与使脱盲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巩固和扩大扫盲工作成果,重点推进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和妇女的扫盲教育。大力开展扫盲课程和教学改革,建立以满足扫盲对象基本学习需求为导向的扫盲教育机制,提高扫盲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
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为15—50周岁的青壮年文盲。鼓励50周岁以上的文盲接受扫盲教育。
已经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县(市、区),要以乡(镇)为单位,全面扫除有学习能力的青年(15—24周岁)文盲,使青壮年脱盲人员普遍接受继续教育。控制复盲现象,在巩固扫除文盲成果的基础上将青壮年非文盲率保持或提高到99%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