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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95号 2003年5月1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二)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应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六条 全区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应诉法律知识两部分。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由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填写《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申领表》,并加盖本机关公章,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二)属于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申领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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