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平息谣传,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五、迅速执行自治区政府和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第十五条 进入应急状态后,新闻单位要配合政府和粮食应急指挥机构,及时组织人员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第五章 事后处理
第十六条 应急终止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十七条 应急终止后,在半年时间内,按自治区政府下达的规模,及时补充自治区、市、县三级储备粮。
第十八条 应急终止后,审计、计划、粮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对实施预案所开支的各项经费,及时组织审计和结算。
第十九条 财政要会同计划、粮食、物价、工商、农业等部门,核实实施预案期间有关征购、征用、委托加工、销售以及恢复粮食生产等方面的支出和经济补偿,并及时兑付。
第二十条 应急终止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应急工作的不同表现给予奖惩。
第二十一条 在预案实施期间,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二、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三、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粮食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实施粮食应急预案的。
二、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三、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四、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