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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三、由自治区粮食、计委、经贸等部门研究提出意见,自治区政府向有关粮食主产省政府商调应急粮食,并向国家申请安排粮食进口配额。
  第十一条 当出现特急状况,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价格限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研究制定并实施粮油销售最高限价,包括实施销售最高限价的粮油品种及价格、地域范围等。
  二、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计划、粮食、财政等部门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指定的国有粮店或零售商店购买,供应价格执行销售最高限价。居民定量供应工作由粮食部门组织实施。
  三、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自治区政府下令临时停止所有粮油交易,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或征用社会现有粮油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二条 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到粮食紧急情况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核实、掌握有关情况,提出采取应急措施的意见,及时向总指挥和自治区政府报告。
  二、应急预案启动后,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全天24小时与有关市县保持联系,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
  三、接到各地的紧急报告和救援,应立即作出准确的判断,并迅速作出应急措施部署,报告自治区政府批准实施。
  四、及时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政府通报情况。
  五、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和典型报道。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有关部门接到指挥部通报后,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位,按照本部门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有关市县政府及部门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一、立即进入应急状态,向上级政府报告粮食供应和应急情况,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二、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粮食调配和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三、进入应急处理状态后,要全天24小时监测粮食市场动态,并及时上报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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