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电力部门负责统筹安排,确保粮食、调运、加工等用电需要。
十、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落实采购应急粮所需资金的贷款。
十一、新闻单位负责做好正确的宣传报道。
第三章 应急措施
第八条 根据粮食市场出现不同程度的紧急状况,相应采取不同范围、不同力度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当出现紧张状态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组织粮食加工和应急供应。通过经济补偿和行政指令,按区域分布确定当地若干家粮食加工企业,对现有周转库存粮食进行加工,并安排国有粮店及选定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迅速增加成品粮油的市场投放和供应,要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的粮油供应。
二、立即组织粮源采购,做好粮油调配。组织当地粮食企业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计划,安排好运输线路和工具。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四、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适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动态走向。
五、及时组织有关新闻单位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对造谣惑众者要依法给予严厉打击。
第十条 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第七条所述措施外,还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一)动用原则。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而采购和调配粮油一时不能运到,预计将很快出现断供时,逐级动用地方储备粮供应市场,即先动用当地市(县)级储备粮,如市(县)没有储备粮或市(县)级储备粮不足,则由应急指挥部决定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如自治区级储备粮仍难以满足需要,则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二)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的程序。由自治区粮食、财政等部门根据市场动态及有关市县的要求,按照全区统筹、合理安排的原则,提出自治区级储备粮应急动用计划,报自治区政府或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按照经济补偿、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组织启动全区粮食生产能力,尽快恢复粮食生产。自治区农业等部门负责组织安排良种、化肥、农药,柴油、农用薄膜等农资及农机供应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有关技术指导。农民因恢复粮食生产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自治区、市、县财政按5:3:2的比例负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