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应急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本预案启动时,成立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粮食应急处置工作。平时设宁夏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粮食局。
第五条 宁夏粮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粮食工作的副主席任总指挥,自治区粮食局局长任副总指挥,成员由自治区计委、财政厅、民政厅、公安厅、交通厅、电力局、卫生厅、农牧厅、物价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广播电影电视局、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有关负责人组成。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银川。
第六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掌握粮食市场动态,分析国内、外局势,判断粮食紧急状态,下达应急行动指令。
二、指挥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
三、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以及向社会公布。
四、根据需要,向外省或国务院请求支援和帮助。
五、向自治区政府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个人的奖惩意见。
六、核定实施预案各项费用开支。
七、决定预案应急措施终止。
第七条 部门职责:
一、粮食部门负责会同物价等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和预警,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及时提请自治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销售。
二、民政部门负责及时通报灾情,确定救济对象,组织应急救济软和救济物资发放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治安恶性事件。
四、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预案所需各项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五、经贸、交通部门负责做好运力调度,保证优先粮食调运的需要。
六、物价部门负责加强价格监管,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根据政府指令,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制定销售最高限价,依法查处违反《
价格法》的各种经营行为。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打击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八、卫生、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测粮食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趁机流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