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9日)废止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86号 2003年5月2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受非典型肺炎传播的影响,国内部分地区成品粮油市场有所波动。为了保持我区成品粮油市场相对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保证发生重大突发事件粮食有效供给,自治区粮食局制定了《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粮食供给应急预案
(自治区粮食局 2003年5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宏观调控,保证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严重传染病蔓延或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可能引起粮食抢购、断档及粮价暴涨时的粮食有效供给,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粮食应急工作原则:
一、按照粮食工作各级政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当出现区域性粮食紧急情况时,当地政府应切实承担起责任,采取应急措施稳定市场和稳定社会,同时,必须尽快报告上一级政府。
二、本预案在自治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第三条 因自然灾害、地震、传染病蔓延、战争或其它突发事件,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启动本预案。
(一)紧张状态。市场粮食供应较为紧张,群众争购粮油,情绪不稳定,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个市市场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20%—50%。
(二)紧急状态。市场粮食供应十分紧张,群众抢购粮油井出现恐慌,粮食价格持续一周内上涨50%以上。
(三)特急状态。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粮食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