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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降低注册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和取消不必要的收费,计划、经贸、财政、税务、土地、城建、电力、铁路、文化、卫生、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好有关政策,切实为非公经济发展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公安、司法部门和有关执法单位要积极主动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非公有制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司法问题,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收费,票费分流”制度。各市、县(区)创造条件开办综合服务大厅,公开透明、集中收取各种费用,切实搞好优质服务,减轻企业负担。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制止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乱检查、乱罚款和乱摊派。确需对非公有制企业进行检查的,要严格把关,按规定程序报批。工商、税务、公安、城管、消防、卫生等执法部门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检查,当年无特殊情况,检查不得超过2次,检查中无重大问题,不得随意扣压、查封企业的财产,物品和生产经营场所。各级政府监督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加大督查力度,对执法违纪人员要进行严肃追究,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解除后顾之忧。非公有制企业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保险费用。
  指导非公有制企业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企业素质。非公有制企业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改革创新,进行产权多元化改造,建立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企业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制度,教育员工增强信用意识,树立“信用至上”的发展理念,提高信用素质,诚实守信,自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创建文明工商经营户和文明私营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五、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政府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和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服务体系和管理体制,尽快改变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资金分散、效率低下的现状。各级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做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服务工作。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强化职能,明确职责,充实力量,制订措施,积极主动地行使综合指导、协调、服务、管理职能,协调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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