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企业在项目立项审批,融资贷款、推荐上市、发行企业债券、企业兼并重组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以兼并、收购、租赁、承包等形式经营国有、集体企业,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使用原企业注册商标。企业根据需要办理有关土地、房产、水电、通讯等过户手续,有关部门只收取必要的工本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额外费用,增加企业负担。
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办进出口自营权。凡外贸流通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供货额150万美元以上,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以上、供货额100万美元以上,高科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以上、供货额5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部门即可登记备案,支持其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在对外开拓市场、企业质量认证、网络开发、软件设计、培育出口产品等方面,有关部门要给予帮助和支持。
鼓励和吸纳民间资本积极组建担保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出资联合组建的股份制担保公司,其收费不超过自治区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收费标准的,经自治区经贸委及财政厅审核批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1]37号文件精神,给予免征营业税3年优惠,并在非公有制经济扶持资金中给予支持。
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用地,在审批手续、土地转让金、租金等方面应给予优惠支持,并且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合法取得的建设用地权,不得侵占和任意拆迁,确因国家建设占用或城市规划搬迁,应给予合理补偿,对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允许其依法转让、出租、折价入股,企业根据需要改变用途的,有关部门按照规划要求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名牌、创信誉,创著名商标,提高企业素质。凡非公有制企业获得区级名牌或国家级著名商标,以及区级“私营企业模范经营户”的,各级政府要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励,并发给“模范经营户”奖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经贸委商财政厅制订。
各级财政预算按照不低于非公有制经济地方税收入库额的5%列支非公有制专项扶持资金。自治区财政在每年列支非公有制扶持资金100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自治区财政情况逐年递增。一是用于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的创业,二是用于支持自治区非公有制重点骨干企业的发展,三是用于支持具有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非公有制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加大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贷款支持。各国有商业银行每年应确定一定的贷款总额,专项用于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贷款支持,地方商业银行,城市、农村信用联社,要面向中小企业及个体私营企业服务,简化贷款程序和手续,及时办理信贷业务。允许非公有制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土地、有价证券、自筹资金在建项目,以及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抵押担保。对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以互保或联保方式取得金融部门的贷款支持。
四、进一步强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