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宁政发[2003]62号 2003年6月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的工业化进程,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03]11号)的精神和要求,现就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地位和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较快发展,经济总量已占到全区GDP的三分之一以上,部分市、县区已达到70%以上。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着总量不大、比重偏低、层次不高,结构不尽合理等问题,不能适应当前我区推进工业化进程,加快经济发展的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我区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层次的区情出发,从强区富民的高度认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把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服务,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快发展,大发展。
二、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一手抓硬措施的扶持,一手抓软环境的建设,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综合协调和服务,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地位和权益,引导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提高素质、健康发展。
到2005年,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40%以上,年平均增长速度达到20%以上。通过扶优扶强,培育20户年销售收入过亿元,上缴税金过1000万元,30户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上缴税金过500万元的非公有制骨干企业。到2010年,非公有制经济总量占全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培育年销售收入过10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500户,年销售收入过500万元的非公有制企业1000户。
三、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拓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域,进一步放开经营范围,降低企业登记注册标准和收费标准。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集团公司,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控股子公司3个以上,即可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对非公有制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冠以“宁夏”区名,支持上规模的企业注册登记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对不同生产要素形成的资本投资者,其创办非公有制企业一时达不到公司设立登记条件,而又急需开展筹建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定期限的预备期营业执照,待筹建成熟后,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或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组建股份公司或合资企业的,其出资比例不受限制,由出资各方协商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