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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二、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政策
  (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宁党发[2002]63号)精神,加快落实税费减免、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小额贷款、就业服务、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
  (四)全区凡有街道(镇)、社区居委会的市、县(区),都要在6月底前建立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居委会都要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招聘专门的工作人员,切实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确保7月底前全面进入政策实施阶段。在年底前全区所有的乡镇都要明确劳动保障工作职能、工作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并迅速开展劳动保障工作。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的规范管理,加快再就业优惠证的审核、发放,保证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领到优惠证,并定期向当地税务、工商等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调整支出结构,进一步支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级编制部门要统筹安排,积极落实基层劳动保障事务所(站)的人员编制。各商业银行要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简化贷款手续,提高经办效率。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在6月底前将担保基金落实到位,使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尽快开展起来。各级税务、工商部门要将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工作成效作为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得以完成税费征收任务为由对落实税费减免的政策打折扣。对按政策减免的税费,可以相应抵减基层单位税费收缴的任务。城建,城管部门也要安排部分地点,地段,免收有关费用,帮助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商贸服务实现就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受“非典”疫情影响的一些行业实行减免税费的政策,扶持企业发展,努力为就业和再就业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六)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落实就业和再就业资金,做到按时足额拨付到位。要根据当年净增就业岗位、强化再就业服务、帮助困难群体再就业等目标任务的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并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加强管理,提高效益。今后3年内,每年自治区三级财政安排6000万元资金(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就业和再就业,其中区本级3000万元,银川市、石嘴山市各1000万元,吴忠市、固原市各500万元,要落实到位,形成稳定有效的财政支持机制。
  三、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多渠道拓宽就业门路
  (七)自治区根据全区山川差别、城乡差别、问题各有区别的实际,采取分类指导、整体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各市、县(区)要从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有利于促进就业出发,针对不同情况,突出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创造性的用足用活现有的扶持就业政策。有条件的市、县(区)可以扩展政策适用范围,鼓励和扶持现有企业加快发展,扩大就业容量。要重点扶持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民营、外商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有市场需求的中小企业,继续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创造岗位和机会。要积极推进城市社区建设,大力开发社会化服务岗位,引导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再就业。当前,各市县要特别注意把防治非典型肺炎与开发社区环境卫生、清洁消毒等公益性就业岗位结合起来,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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