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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
 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政发[2003]60号 2003年5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宾馆)、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等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上述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的收费项目、减免幅度附后。
  二、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上述收费减免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减免收费的政策,是国家、自治区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和减负办要对减免部分收费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予以通报,严肃处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对部分行业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部分行业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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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征收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餐饮、旅店(宾馆)│ 娱乐业 │ 公路客运 │出租车(含小汽车、 │
│  │      │           │旅游、集贸市场 │减免幅度│ 减免幅度 │中巴、大巴)旅行社 │
│  │      │           │减免幅度    │    │     │机动车辆减免幅度 │
│  │      │           │        │    │     │         │
├──┼──────┼───────────┼────────┼────┼─────┼─────────┤
│1  │工商管理  │集贸市场管理费    │全免      │×   │×    │×        │
├──┼──────┼───────────┼────────┼────┼─────┼─────────┤
│2  │工商管理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
├──┼──────┼───────────┼────────┼────┼─────┼─────────┤
│3  │工商管理  │企业注册登记费中年检费│全免      │全免  │×    │×        │
├──┼──────┼───────────┼────────┼────┼─────┼─────────┤
│4  │卫生防疫  │卫生监测费      │50%      │50%  │×    │×        │
├──┼──────┼───────────┼────────┼────┼─────┼─────────┤
│5  │卫生防疫  │卫生质量检验费    │50%      │50%  │×    │×        │
├──┼──────┼───────────┼────────┼────┼─────┼─────────┤
│6  │卫生防疫  │预防性体检费     │50%      │50%  │×    │×        │
├──┼──────┼───────────┼────────┼────┼─────┼─────────┤
│7  │卫生防疫  │疫情处理费      │全免      │全免  │×    │×        │
├──┼──────┼───────────┼────────┼────┼─────┼─────────┤
│8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全免      │全免  │×    │×        │
├──┼──────┼───────────┼────────┼────┼─────┼─────────┤
│9  │环境保护  │排污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
├──┼──────┼───────────┼────────┼────┼─────┼─────────┤
│10 │城市建设管理│占道费        │全免      │×   │×    │×        │
├──┼──────┼───────────┼────────┼────┼─────┼─────────┤
│11 │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
├──┼──────┼───────────┼────────┼────┼─────┼─────────┤
│12 │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
├──┼──────┼───────────┼────────┼────┼─────┼─────────┤
│13 │交通管理  │公路运输管理费    │×       │×   │全免   │全免       │
├──┼──────┼───────────┼────────┼────┼─────┼─────────┤
│14 │交通管理  │公路养路费      │30%      │30%  │30%   │30%       │
├──┼──────┼───────────┼────────┴────┴─────┴─────────┤
│15 │公安交警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此收费宁价费发[2002]135号文件已公布取消,从2002年9月1日起 │
│  │      │           │执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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