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
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宁政发[2003]60号 2003年5月3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28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区受‘非典”影响较大的餐饮、旅店(宾馆)、娱乐、旅游、公路客运、出租车(包括小汽车、中巴、大巴)等行业实行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减免上述行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的收费项目、减免幅度附后。
二、因减免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三、上述收费减免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对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影响相关工作。
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部分行业实行减免收费的政策,是国家、自治区为促进经济健康发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不折不扣地抓好本通知的落实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和减负办要对减免部分收费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减免政策的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予以通报,严肃处理。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对部分行业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对部分行业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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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征收部门 │ 收费项目名称 │餐饮、旅店(宾馆)│ 娱乐业 │ 公路客运 │出租车(含小汽车、 │
│ │ │ │旅游、集贸市场 │减免幅度│ 减免幅度 │中巴、大巴)旅行社 │
│ │ │ │减免幅度 │ │ │机动车辆减免幅度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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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商管理 │集贸市场管理费 │全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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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商管理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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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商管理 │企业注册登记费中年检费│全免 │全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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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卫生防疫 │卫生监测费 │50%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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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卫生防疫 │卫生质量检验费 │50%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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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卫生防疫 │预防性体检费 │50%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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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卫生防疫 │疫情处理费 │全免 │全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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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环境保护 │环境监测服务费 │全免 │全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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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环境保护 │排污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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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城市建设管理│占道费 │全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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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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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城市建设管理│城市污水处理费 │全免 │全免 │全免 │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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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交通管理 │公路运输管理费 │× │× │全免 │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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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交通管理 │公路养路费 │30% │30% │30%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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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公安交警 │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 │此收费宁价费发[2002]135号文件已公布取消,从2002年9月1日起 │
│ │ │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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