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含2000人)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每超过500元及其他各种收入要在3日内逐笔全额上交代理办,由代理办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应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例会,定期进行理财活动,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有以下权利:
1、参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3、参与检查、审核有关财务收支帐目;
4、否决不合理开支;
5、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6、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实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发包、承包与租赁收入;
(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与农户之间往来帐目;
(六)税费减免情况;
(七)“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八)代收代缴费用情况;
(九)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常规事项要按月或季定期公开;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非常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代理办提出质询,代理办要在一周内予以解答。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审计监督。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市、县两级要依法对乡村财务工作开展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