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村设经管员1名,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帐制。
第十五条 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村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二)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三)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代理办的报帐工作;
(四)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五)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等会计帐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劳等登记簿和统计台帐;
(七)乡(镇)、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会业务:
(一)各村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代理办小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村经管员按规定到代理办领取备用金,每次领取备用金须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具体提取金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
(三)村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村经管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再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四)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代理办;
(五)代理办记帐会计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后,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登记帐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帐会计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
(六)代理办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算;
(七)村经管员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八)代理办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负责保管最少2年的会计档案。
第十七条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开支。村干部报酬在保证村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支出的基础上,每个村干部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