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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 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第七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办法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乡(镇)代理办在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第四条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项目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审核、监督及部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第九条 代理办主任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外聘的财会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聘用。每5至7个村设1名记帐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
  第十条 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的财会人员的开支渠道不变。外聘财会人员的开支和代理办所需办公经费的来源及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
  (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填报会计报表,督促村经管员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四)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代理办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按村单独设帐,独立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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