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政办发[2003]63号 2003年8月5日)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
(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