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对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要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严格遵守,自觉执行。
除按规定并以合法程序通过的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符合规定的筹资筹劳。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农民出资出劳的,农民有权拒绝,同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
第十五条 除特大防洪、抢险、抗旱、防火等紧急任务,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擅自向农民筹劳。
第十六条 筹资筹劳范围是:本村范围内共同受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修建村级道路、农村改水、兴办合作医疗保健、发展广播电讯、修建娱乐设施、幼儿园和图书室等。
第三章 筹资筹劳的程序与管理
第十七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需要筹资筹劳时,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村实际,在每年第一季度(2003年在全省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后立即进行)提出和制定筹资筹劳方案。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筹资筹劳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要严格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形成完备的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由村分解到户,填入统一印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在每年4月底前发放到户(2003年在筹资筹劳方案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到户)。同时将筹资筹劳方案及每户承担的资金和劳务张榜公布。
第二十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筹资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掌握使用和管理。要建立劳务台帐,专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