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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辽政办发[2003]63号 2003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管理和监督,减轻农民负担,确保农村各项生产公益事业的正常进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农业部关于印发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农经发[2000]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级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筹劳是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本村范围内向农民筹集资金(农民依法纳税除外)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
  第四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要遵循量力而行、事前预算、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止非法筹资筹劳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义务工和村级筹资筹劳的管理、监督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和监督义务工以及筹资筹劳程序、资金和劳务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培训各级农民负担管理和监督工作人员;咨询和解释有关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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