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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纳税人与征收机关在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中发生争议的,必须先依照征收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滞纳金及附加,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征收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征收机关要求退还,征收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第二十一条 因征收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代扣、代收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有权力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代扣、代收义务人补缴税款及附加,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代收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及附加的,征收机关在3年内可以迫征税款、滞纳金及附加。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纳税人采取偷税等手段未缴、少缴税款及附加或者骗取退税款的,征收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目税率表

附件: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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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征收范围         │  适用税率%  │
│          │                 ├────┬────┤
│          │                 │收购环节│生产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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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烟叶产品    │晾晒烟叶、烤烟叶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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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园艺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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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苹果、梨、桃、山楂、杏、李子、│    │    │
│  水果、干果   │沙果、海棠果、樱桃、大枣、核桃、果│    │  8  │
│          │用瓜、坚果及其他水果和干果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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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蚕茧      │桑蚕茧、柞蚕茧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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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卉、苗木   │包括各类花卉、草坪及其他花卉、苗木│    │  8  │
├──────────┼─────────────────┼────┼────┤
│  其他      │其他园艺产品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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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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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生植物    │包括芦苇等            │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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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淡水养殖、捕捞│包括鱼类、虾蟹类、贝类及其他水产 │    │  8  │
│          │品(含幼苗生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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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林木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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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木      │                 │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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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杂材、薪材、木本油料、柳条、槐│    │    │
│  其他      │条、藤条、荆条、杏条、杏仁、沙棘 │    │  8  │
│          │果、黑豆果、猕猴桃及其他林产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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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牲畜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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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牲畜皮     │牛皮、羊皮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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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牲畜毛绒    │羊毛、兔毛、羊绒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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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药材      │包括人参、鹿茸、辽细辛、平贝母、辽│    │  8  │
│          │五味及其他植物、动物药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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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食用菌     │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 │    │  8  │
│          │用菌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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