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1、实行核定征收的税目,为产品收获的当天;
2、未实行核定征收的税目,为产品收获或出售的当天;
3、生产周期不固定,收入无法确定的税目,可由县级征收机关核定其收入后确定纳税时间。
(二)收购农业特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购的当天。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具体缴纳税款期限,由主管征收机关确定。
第十二条 征收机关可以采取查帐征收、查实征收、查验征收、核定征收等方法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征收机关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应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特产税税源调查、建档登记工作;应协助征收机关落实征收任务、做好税款征收和税法宣传工作。对上述协税人员所需经费从农业税收征管经费中列支,具体列支办法按照省财政、地税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机关应建立健全农业特产品分户分类税源台帐,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并依法据实征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
第十四条 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国有农场、林场、渔业管理等有关部门代扣、代收农业特产税及附加。县级征收机关统一发给代扣、代征证书,受委托单位按照代扣、代征证书规定的内容,履行代扣、代征义务和行使赋予的权力。
对上述代扣、代征单位,由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征收机关、代扣、代征单位征收税款,应当给纳税人开具农业特产税完税凭证。
第十六条 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比照同等品种农业税负担水平核定征收农业特产税。
第十七条 农业特产税的应纳税额及附加,按照实际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
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应税农业特产品实际收入×适用税率
农业特产税附加=生产环节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20%
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应纳税额=应税农业特产品收购金额×适用税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纳税人少报农业特产品收入及采取其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农业特产税应纳税款及附加,未按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附加的,经查实后,征收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及附加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