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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辽宁省农业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辽政办发[2003]63号 2003年8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在非农业税计税土地上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并取得收入和收购烟叶、牲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农业税(以下简称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
  第三条 农业特产税实行产品差别比例税率。
  第四条 对下列农业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特产税:
  (一)烟叶收入,包括晾晒烟叶、烤烟叶收入;
  (二)园艺收入,包括水果、干果、蚕茧、花卉、苗木及其他园艺收入;
  (三)水产收入,包括水生植物、海淡水养殖捕捞(含幼苗生产)及其他水产品收入;
  (四)林木收入,包括原木及其他林产品收入;
  (五)牲畜收入,包括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收入;
  (六)药材收入,包括植物、动物药材及其他药材收入;
  (七)食用菌收入,包括银耳、黑木耳、蘑菇、香菇及其他食用菌收入;
  (八)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应税农业特产品收入。
  上述(二)、(三)、(四)、(六)、(七)、(八)款收入指生产环节农业特产品的收入。
  第五条 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由农业税征收机关负责组织征收。

第二章 计税依据

  第六条 农业特产税的计税依据:
  (一)纳税人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的,其计税依据为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应换算成人民币,由当地征收机关按照农业特产品实际产量(或者评定产量)、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或者市场平均收购(销售)价格计算核定。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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