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农业收入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种植粮食作物、豆类、薯类和饲料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二)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蔬菜等其他经济作物的农业收入,参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三)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特产品收入,参照同等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四)在坑坝、河淤地、护堤地以及行洪、蓄洪地等不固定收入土地种植的农作物收入,参照其他固定土地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
上述4项所列的各种农业收入一律折合“主粮”,以公斤为单位计算。全省一律以“玉米”为计税主粮。
第四章 税率
第十条 全省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7%。
第十一条 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征收农业税附加,附加比例为应征税额的20%。
第五章 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纳税人依法开垦生荒地(荒滩)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年;依法开垦熟荒地(荒滩)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年。
所谓生荒地(荒滩)是指没有垦种过或经批准撂荒7年以上的土地。所谓熟荒地(荒滩)是指经批准撂荒3年以上不足7年的土地。
第十三条 纳税人从下列土地取得的农业收入,免征农业税:
(一)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林业、水利院校用作科学研究和农业试验的土二地;
(二)对农业系统事业单位的农作物良种示范繁殖农场,免征农业税的耕地面积,以征收机关核查的实际繁殖良种的耕地面积为依据。凡是良种繁殖面积占总耕地面积70%(含70%)以上的,全额免征农业税;良种繁殖面积在70%以下的。对繁殖良种的耕地免征农业税,对不繁殖良种的耕地,照章征收农业税;
(三)零星种植农作物的宅旁隙地;
(四)农村敬老院为维持老人生活和其他福利事业所自耕自产自用的土地;
(五)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补贴期限内的退耕还林(草)的土地;
(六)在轮歇年的轮歇地。
第十四条 纳税人因生活困难、农作物遭受自然灾害等原因,以及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大户因税负偏重,当年缴纳农业税有困难的,可以向主管征收机关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省、市、县三级应建立农业税减免基金。具体按照《
辽宁省农业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