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和村办公经费开支。村干部报酬在保证村五保户供养和办公经费支出的基础上,每个村干部年报酬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倍,具体标准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含2000人)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每年不得超过1000元。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和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取消村级招待费。
第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每超过500元及其他各种收入要在3日内逐笔全额上交代理办,由代理办统一管理,严禁坐收坐支。
第十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依法召开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二十条 民主理财小组一般由3至5人组成。民主理财小组应有专门的议事规则,定期例会,定期进行理财活动,认真履行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民主理财小组有以下权利:
1、参与制定和审议本村的财务计划和制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2、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3、参与检查、审核有关财务收支帐目;
4、否决不合理开支;
5、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
6、听取和反映村民对村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要实行财务公开。公开内容主要包括:
(一)村级财务预算及计划执行情况;
(二)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来源和支出情况;
(三)集体资产的发包、承包与租赁收入;
(四)村级债权、债务情况;
(五)村与农户之间往来帐目;
(六)税费减免情况;
(七)“一事一议”筹资和以资代劳资金的用途和使用情况;
(八)代收代缴费用情况;
(九)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财务公开内容要真实、准确,常规事项要按月或季定期公开;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非常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代理办提出质询,代理办要在一周内予以解答。
第二十三条 市、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工作的审计监督。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的规定,充分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市、县两级要依法对乡村财务工作开展审计。
第二十四条 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村筹劳使用情况和村干部离任进行经济审计;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的乡(镇)每年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市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主要负责抽查审计、对县、乡两级审计有异议的复审;省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要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省性的检查和互检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乡(镇)、村有关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给以相应的经济处罚。建议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给以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未能及时足额划转到乡(镇)代理办专户的。
(二)坐收坐支村里的各项收入或不及时(上交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将各项收入全额交到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入帐的;
(三)挪用、截留、平调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资金的;
(四)侵占、私分集体资产的;
(五)违反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擅自批准现金支出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以村集体名义投资或者借贷资金的,不按规定程序擅自拍卖、转让、入股集体资产的,在审计工作中不如实提供财务帐目及其有关资料或者对审计意见书无异议又拒不执行的;
(六)其他违反财会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农业部、财政部两部制定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一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