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
(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
(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
(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
(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
(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
(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
(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 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第七条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要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会计核算办法不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乡(镇)代理办在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负责第四条规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项目的日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财务审核、监督及部分档案管理等项工作。
第九条 代理办主任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兼任。财会人员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或外聘财会人员补充。外聘的财会人员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择优聘用。每5至7个村设1名记帐会计。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解聘。财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岗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和发放。
第十条 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人员兼任的财会人员的开支渠道不变。外聘财会人员的开支和代理办所需办公经费的来源及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代理办财会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财会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二)参加各村财务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
(三)全面、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按月填报会计报表,督促村经管员及时做好财务公开;
(四)定期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有关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代理办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农业部颁发的《
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和《
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试行)》及有关的制度和规定,坚持民主管理、财务公开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按村单独设帐,独立核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设会计,村设经管员1名,村财会工作实行定期报帐制。
第十五条 村经管员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本村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二)具体负责本村集体资产的登记造册等事务管理;
(三)负责会计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审核及对代理办的报帐工作;
(四)本村备用金的领取、管理,对其使用情况监督;
(五)负责本村的财务公开工作;
(六)登记现金、银行存款、内部往来等会计帐簿,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库存物资、一事一议筹劳等登记簿和统计台帐;
(七)乡(镇)、村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务。
第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委托代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财会业务:
(一)各村编制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报代理办小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村经管员按规定到代理办领取备用金,每次领取备用金须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具体提取金额由代理办根据各村情况确定;
(三)村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村经管员、村财务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后,再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
(四)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的原始凭证报代理办;
(五)代理办记帐会计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代理办主任审批后,办理财务收支业务,登记帐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帐会计不得办理财务收支手续;
(六)代理办分村编制会计月报表和财务决算;
(七)村经管员根据会计报表和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公开;
(八)代理办根据会计制度的要求,负责会计档案的收集和整理,负责保管最少2年的会计档案。